简短答案

总理能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

总理领导政府并行使实质性的政治权力,但在法律、内阁、政党、议会、联邦和宪法制约下行事。这一职位权力强大,但并非总统制。

证据与背景

总理权力的来源

总理这一职位并非由澳大利亚宪法创设。宪法未提及总理之名,尽管提及了国王的国务部长和联邦行政会议。该职位通过源自威斯敏斯特体系的宪法惯例而存在。总理是在众议院获得多数信任、并被总督任命组建政府的人。总理行政权力的法律来源是被任命为联邦行政会议成员并获得管理一个部门(通常是总理与内阁部)的任命。权力的政治来源是领导在众议院拥有多数的政党或联盟。两种来源都可以被撤回:总督可在最极端的宪法情况下罢免总理,议会党团可通过其内部规则罢免其领袖。

证据与背景

总理能做什么

总理主持内阁并设定其议程。内阁是澳大利亚政府的中央决策机构,总理决定哪些事项进入内阁以及何时进入。总理就部长的任命和罢免、部门分配、解散议会和召集选举的请求向总督提供建议。通过总理与内阁部,该职位协调各部门的政府政策,解决部门间争议,并监督公共服务。总理作为政府首脑在国际上代表澳大利亚,谈判条约并进行最高层外交。在议会中,总理是政府的首席发言人,回答无需事先通知的提问,并定调政府的立法议程。总理还在国家时刻——包括危机和紧急情况——代表政府发声,尽管行动响应由相关部长和机构负责。

证据与背景

总理不能做什么

总理不能指示部长以特定方式行使法定权力,除非相关立法将该权力授予总理而非部长。大多数法定权力授予特定部长或机构负责人,总理不能推翻这些决定。总理不能罢免宪法上或政治上稳固的部长,尽管总理可以向总督建议内阁改组。总理不能单方面宣战、未经适当程序部署澳大利亚国防军参与武装冲突、未经议会拨款授权支出、未经议会修改立法、或推翻法院裁决。总理不能指示州或领地政府——它们对各自的议会和选民负责。总理不能罢免法官,除非通过宪法程序,即基于被证明行为不端或无能力的理由,由议会两院提出请愿。

证据与背景

内阁政府与集体责任

总理并非独自执政。内阁是集体决策机构,内阁团结的惯例意味着一旦内阁作出决定,所有部长必须公开支持或辞职。总理在内阁中的权威取决于其在同僚中的政治地位。失去党团支持的总理将不再担任总理,无论其在公众中的受欢迎程度如何。部长集体责任制也意味着整个内阁就政府决定向议会负责。总理是「同侪之首」,而非总统制中的首席执行官。拥有强大派系或选举基础的资深部长行使独立影响力,总理通常在重大决策前广泛咨询他们,而非单方面发号施令。

证据与背景

联邦制约与权力划分

澳大利亚宪法在联邦与州之间划分权力。总理和联邦政府不能就属于州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包括医院、学校、警察、公共交通和地方规划——向州政府发号施令。联邦与州政府之间的合作通过国家内阁和澳大利亚政府委员会等机制进行,但这些是谈判和协议的平台,而非联邦命令的工具。当联邦利用其财政权力——例如依据宪法第96条的附带条件拨款——来影响州政策时,是通过正式协议而非行政命令运作。高等法院可以推翻超越宪法权力的联邦立法,总理不能推翻或规避高等法院的裁决。

证据与背景

政治权力与法律权威的区别

一位拥有庞大议会多数和高民意支持率的总理拥有巨大的政治权力来推动立法议程和塑造公共辩论。但政治权力不是法律权威。总理不能仅凭政治人气就命令某个部门采取法律未授权的行动、指示法院作出特定判决、支出来经议会拨款的资金,或不经正当程序监禁任何人。澳大利亚是一个法治国家,总理与其他任何公民一样受法律约束。宪法规定的司法权力分立意味着高等法院和其他联邦法院独立于行政机关,总理不能干涉其裁决。政治权力创造影响力,而非法律约束的豁免。

常见问题

依据信息采取行动前

总理能解雇部长吗?

总理可向总督建议罢免某位部长,总督根据惯例依此建议行事。政治上,总理罢免部长的能力取决于党团动态。拥有强大派系支持的部长可能难以在不破坏政府稳定的情况下被罢免。

总理可以随时召集选举吗?

总理可以在三年宪法最长期限内自行选择时间,建议总督解散众议院并召集选举。总督依据惯例接受这一建议。参议院中州参议员任期固定为六年、领地参议员为三年,限制了总理对参议院选举时机的控制。

总理能否凌驾于州长之上?

不能。州长依据州宪法从各自的议会和选民中获得权力。总理不能就州管辖事项向州长发号施令。联邦与州的合作依赖于谈判和协议,而非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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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使用的一手资料

重新复核触发条件:部长名单或行政安排令的更新;《1918年联邦选举法》或宪法的修订影响行政政府的组建或运作;高等法院作出涉及行政权力范围的重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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