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短答案

总督做什么

总督是澳大利亚国家元首查尔斯三世国王的代表,在联邦政府中履行国王的职能。这一职位由宪法第61条设立,该条将联邦的行政权力赋予国王并使其可由总督行使。关键职能包括批准议会通过的法案、签发联邦选举的令状、根据总理建议任命部长和法官、主持联邦行政会议,以及担任澳大利亚国防军的总司令。总督行使的绝大多数职能是根据部长建议行使的,但在少数且受到严格惯例约束的情形下,总督可行使保留权力——包括在极端情况下罢免总理。

证据与背景

该职位的宪法基础

总督职位是根据宪法第2条和第61条设立的。第2条规定总督由国王任命并在国王意愿期间任职。第61条赋予国王联邦行政权力,并规定该权力由总督作为国王的代表行使。实际上,总督根据选举产生的政府的建议行事,但宪法职位本身独立于政府。

总督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受宪法惯例而非详细的成文法规定约束。关键惯例包括总督根据在众议院拥有信任的总理和部长的建议行事、总督根据总理的建议批准法律,以及总督在悬峙议会或宪法危机中公正行事。这些惯例赋予该职位宪法灵活性,但也意味着其权力边界是宪法辩论的主题。

证据与背景

根据部长建议行使的职能

总督的绝大多数职能是根据总理和部长的建议行使的。这些职能包括:批准议会通过的法案使之成为法律;签发联邦大选的令状并确定选举令状回呈日期;根据总理建议任命部长、法官、大使和高级官员;根据总理建议召集、中止和解散议会;以及制定法规、发表公告并给予正式宪法效力。

这些职能中许多涉及在联邦行政会议授权下采取的形式行动,联邦行政会议由所有部长和政务次官组成,是由宪法第62条设立的形式宪法机制。行政会议由总督主持或由总督任命的副主席主持,每周或每两周举行一次会议,赋予内阁和其他部长作出的决定以正式法律效力。

证据与背景

保留权力

保留权力是总督可以在没有——或违背——部长建议的情况下行使的权力。这些权力没有详尽的编纂,其确切范围是宪法辩论的主题。最著名的保留权力是1975年行使的罢免总理的权力,当时总督约翰·克尔爵士罢免了高夫·惠特拉姆总理,并任命马尔科姆·弗雷泽为看守总理,条件是立即举行大选。

其他潜在的保留权力包括:在选举不能解决政治局势时拒绝解散议会;拒绝批准颠覆代议制民主或法治的立法;以及在总理失去众议院信任但拒绝辞职或建议举行选举时罢免总理。这些权力如果被行使将极具争议,但其存在是澳大利亚宪法设计的一个特征,而非缺陷。

证据与背景

礼仪和社区角色

除正式宪法职责外,总督还有大量的礼仪和社区角色。这包括接待来访的国家元首和贵宾、出席国家纪念活动、颁授澳大利亚勋章中的荣誉和奖项、赞助慈善和社区组织,以及就国家重要性和社区凝聚力发表演讲。总督还广泛在澳大利亚——包括偏远地区和区域社区——旅行,以与澳大利亚人会面并了解他们的关切。

总督的官方官邸是堪培拉的政府大楼和悉尼的海军部大楼。该职位由总理与内阁部通过总督与内阁司提供支持。总督还任命官方秘书来管理其办公室并安排其活动计划。

证据与背景

任命、任期和罢免

总督由国王根据澳大利亚总理的建议任命。宪法未规定固定任期,但依据惯例,任命任期约为五年,尽管任期可以延长。近年来,任命在政党政治之外作出,历任总督来自法律、军事、学术和公共服务领域。

根据宪法第3条,总督的薪酬由议会确定,并在任期内不得变更。总督可由国王根据总理的建议罢免,但罢免在任总督将在宪法上具有争议,且从未在联邦层面发生过。总督只有一位,即澳大利亚联邦总督;各州有自己的总督,代表国王在各州行使职能。

常见问题

依据信息采取行动前

总督是澳大利亚的国家元首吗?

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宪法将国王定为国家元首,将总督定为国王的代表。在实践中,总督行使国家元首的大部分职能,而澳大利亚人倾向于将总督视为实际上的国家元首。共和制的辩论——关于是否以澳大利亚国家元首取代君主制和总督——自联邦成立以来一直是间歇性的宪法讨论议题。

总督可以拒绝签署法案成为法律吗?

根据宪法第58条,总督可以批准法案、否决批准法案,或将法案保留给国王裁可。在现代实践中,批准是依据总理和内阁的建议按惯例进行的。否决批准——拒绝签署法案——在联邦层面一个多世纪以来未曾发生,如果在没有内阁建议的情况下行使,将构成宪法危机。

总督是如何选出的?

总督由国王根据澳大利亚总理的建议任命。没有正式的提名或议会确认程序。在实践中,总理在向国王提出建议之前通常会咨询反对党领袖,但并非必须如此。近年来,任命来自法律、军事、外交和公共服务等领域,而非活跃的政治人物。

来源主干

本文使用的一手资料

重新复核触发条件:影响总督职位或权力的宪法修正案;《1974年总督法》的立法变更;高等法院就总督权力范围作出的重大裁决;涉及保留权力行使的任何宪法事件

来源链接不含联盟营销或跟踪参数。请确认来源仍适用于相关法案、议会日期、司法管辖区或统计期间。